一、依教育部107年3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25888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3條規定,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自103年起每年5月對國中3年級學生統一舉辦。國中教育會考之目的為瞭解並確保國中學生學力品質,無論是否在入學管道使用會考成績,全體國中應屆畢業生均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三、107年國中教育會考將於5月19日、20日辦理,各校所有應屆畢業生均應參加,具下列特殊情形之國三學生報經本局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一)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IEP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時,報經本局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二)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因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國中教育會考者,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報經本局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