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會領到「畢業證書」還是「修業證明書」? 請詳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11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全文)  / 103年4月25日修訂版



第11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